容桂朝桂北路改建工程施工第3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GC2023(SD)XZ0161
项目名称:容桂朝桂北路改建工程施工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一、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95页,第四章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5项条款号16.1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澄清修改为: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R合同期内不调价 | R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合同期内不调价 |
2、现就《招标文件》第154页,第四章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6.1项条款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澄清修改为: | |||||||||||||||||||||||||||||||||||||||||||||||||||||||||||||||||||||||||||||||||||||||||||||||||||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将本款内容细化和修改如下: 除本款规定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以外,其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燃油、设备等不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发包人就调差问题应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进行材料调差,具体调差方式如下: 16.1.2.1调差材料范围 16.1.2.1.1工程范围:仅对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含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对应的工程子目所消耗的材料进行调差。工程量清单其他章节各子目,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含钢护筒(陆上钢护筒、水中钢护筒)、支护用钢板桩、拉森钢板桩或其他类型支护用的钢材等)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钢材施工损耗亦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人工费不予调差。 16.1.2.1.2材料范围:本项目调差的主要材料参考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附录四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中的主要材料,其中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不予单独计量的钢材,均不予进行材料调差。本项目(含变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其他不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设备等,承包人应将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路基工程台背回填的回填石屑、软基处理的级配碎石垫层(不包括排水管沟砂夹石垫层、管沟回填石屑、砂浆用砂及混凝土预制管材用砂)及路面工程中水泥稳定碎石清单项所消耗的路面用石料进行价差调整,其中项目加工利用的碎石和机制砂不予调整,数量按下表所列用量指标计算,除下表中所列项目及材料(变更新增清单项目符合材料范围的除外),其余地材及油料均不予调整: 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
注:1、单位用量指标中单位1.207m3/m3代表每计量1立方米实体工程消耗的碎石数量为1.207立方。其余以此类推。 2、垫层石料及基层石料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5505016号碎石价格进行调整。 (2)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路基、路面工程下表所列清单项消耗的水泥进行价差调整,数量按下表所列用量指标计算(除下表中所列项目及材料,其余地材及油料均不予调整): 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
注:1、单位用量指标中单位0.070t/m代表每计量1米实体工程消耗的水泥数量为0.07吨。其余以此类推。 (3)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钢筋、钢铰线进行价差调整,如本项目变更后如有单独清单开项的钢箱梁,则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表一》代号2003005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不予单独计量的钢材,均不予以进行材料调差,数量按下表所列用量指标计算(除下表中所列项目及材料,其余均不予调整): 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
注:1、单位用量指标中单位1kg/kg代表每计量1kg实体工程消耗的钢筋数量为1kg。其余以此类推。 钢筋、钢铰线施工损耗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其中钢绞线按《佛山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低松弛钢绞线价格调整。 (4)施工期间,发包人将石油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等工程量清单单独开项的桥面铺装、路面铺装沥青油料进行价差调整,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不予单独计量的沥青油料,均不予以进行材料调差。数量按下表所列用量指标计算(除下表中所列项目及材料,其余均不予调整)。 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
(5)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有单独列项且清单中有具体标号的清单项的水泥混凝土(如:410-1-2 C20混凝土等),不含混凝土构件(如313-6混凝土路缘石所属子目、钢筋混凝土管等)所消耗的混凝土按外购半成品信息价调整,混凝土用碎石均按40mm规格统计,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不予单独计量的半成品,均不予以进行材料调差(以长度单位计量的钻孔灌注桩等清单项目以及面积单位计量的水泥混凝土基层等清单项目,按换算后的体积计算,混凝土的施工损耗、桩基扩孔系数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6)施工期间,发包人将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不含混凝土构件、钢筋混凝土管,含环氧沥青混凝土)等半成品进行价差调整,沥青混凝土按《佛山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不予单独计量的半成品,均不予以进行材料调差。沥青混凝土施工损耗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新增变更子目按以下方式进行材料调差: 新增变更子目参考合同清单子目的调差原则,且变更后清单开项必须符合清单计量规则开项原则,调差材料范围是直接以拟定调差材料及半成品材料命名的地材、混凝土、钢筋清单项目(如软基处理桩发生变更,可调差的材料为水泥、砂、碎石、水泥混凝土)。汽柴油不予以进行材料调差。 16.1.2.2 风险幅度(r): 基准价(C0)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发包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风险幅度如下: (1)钢材、油料及其他,r=±3%; (2)水泥、半成品,r=±4%; (3)砂石料,r=±5%; 16.1.2.3价差调整费计算 价差调整费用计算公式:ΔCt=(ΔC-Co×r%)×V,其中:ΔC=Ci-Co 基准价(Co):指发包人发布控制价编制采用的税前综合材料,本项目基准价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期采用的相关机构发布的2023年10月材料信息价,优先采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10月份材料信息价,其次采用《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2023年10月份。 信息价(Ci):指计量时当月(季)度公布的相应材料的税前综合材料信息价,优先采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其次采用《佛山市工程造价信息》。 数量(V):V=以承包人当月度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复计量的实体工作量为基础,按照表格的单位用量的标准计算得出调价数量。 风险幅度系数(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发包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结算,风险幅度系数:钢材、油料及其他,r=±3%,水泥、半成品,r=±4%,砂石料,r=±5%; 16.1.2.4支付 发包人将根据合同条款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材料调差,并将调差结果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发包人将支付材料调差金额的80%,另外17%的工程价款在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及结算经造价审核部门审核完毕后42天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其余3%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42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16.1.2.5说明 (1)材料价差调整按月度信息价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当季度的材料价差最迟应在下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计量支付中予以调整到位。 (2)具体材料的调差时间段分为:施工期间所报计量报表以承包人计量报表上报当期(当月或当季)时间为准,完工后所报计量报表以完工(当月或当季)时间为准。 (3)调差值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主办的《广东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缺项部分采用《佛山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中没有的,参照当地市场价及周边地区材料市场价。 (4)由材料调差所产生的增值税增减额由发包人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由承包人承担。 |
3、现就《招标文件》第223 页,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二)投标函附录第6项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 澄清修改为: |
R合同期内不调价 | R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相关约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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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二)投标函附录最新格式详见附件一。投标单位如按原(二)投标函附录格式填报的,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人均予以接受。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及其附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及其附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6页(不含附件页数),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附件1:(二)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 | 代理机构: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四楼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碧水路置业广场3号楼13层 |
联系人:曾工、余工 | 联系人:马工 |
联系方式:0757-22836885、0757-22836569 | 联系方式:0757-22317106 |
2023年12月22日 | 2023年12月22日 |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次日起计算2年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3) | 人民币10000元/天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3) | 10%签约合同价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不适用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不适用 |
6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16.1 | R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项相关约定的原则处理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1) | 签约合同价(扣除安全生产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30%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2) | /%签约合同价(不含暂估价及暂列金额)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 |
1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 17.4.1 | 3%结算价 |
12 | 保修期 | 19.7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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