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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24wl006)桃源广场整体出租承租权及运营项目公告

· 2024-01-05

宁海县桃源广场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竞价公告

编号: 2 4 wl 006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 ,本公司现 宁海县桃源广场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 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气象北路398号 桃源体育文化广场(下称 桃源广场)的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 ,建筑面积约 60640.13㎡ (产权证编号为【 X0128412】,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地下面积约 22366.28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出租。

2 . 承租 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 、质监、卫生等 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 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 经营 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 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 消防、 环保 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10 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 、且免租移交期到期之次日 正式开始计算 ;第一年 年租金起始 起拍 价: 761.5万元 具体详见 《桃源广场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合同》(下称 租赁合同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 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 竞租人应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具有商业 综合体 管理服务等内容公司、有限合伙或其它类型经济组织。

四、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 . 其他有效证件(证明);

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及现状告知时间: 20 24 1 11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下午 14:00-16:00 ,20 24 1 12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提交地点:大中山商务楼 B 321

联系方式:叶经理 13095949370

3 . 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五、 竞价保证金:

1. 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 ¥1500000 元)

2.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公司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34

4 .报名时间: 202 4 1月 16 日上午 9:00至1月 18 日下午 16:00。

. 报名方式:

1. 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 携带委托方出具的同意报名函并 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 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

、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 202 4 1月 19 日上午 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 (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 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者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 1月5日

宁海县桃源广场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 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 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 [2001]3 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 .本标的物坐落于宁海县气象北路 398 号桃源体育文化广场(下称桃源广场)的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建筑面积约 60640.13 ㎡(产权证编号为【 X0128412 】,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地下面积约 22366.28 平方米(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出租。

2 . 承租 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 、质监、卫生等 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 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 经营 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 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 消防、 环保 涉及的周边关系。

3. 承租期限: 10 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 、且免租移交期到期之次日 正式开始计算 ;第一年 年租金起始 起拍 价: 761.5万元 具体详见 《桃源广场整体出租及运营项目合同》(下称 租赁合同

二、报名须知

1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报名时间: 202 4 1月 16 日上午 9:00至1月 18 日下午 16:00

3 、网络竞价时间: 202 4 1月 19 日上午 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 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

5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公司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34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 、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 、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 、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 、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提示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 、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 登录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 、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 、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 、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 、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 、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 100000 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 、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 、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 、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 分钟时,每次竞租人 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 2 分钟,直到最后 2 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 竞得人即 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 、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 登录 宁海县国有产权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公司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65131686

12 、承租人拍得租赁房屋后,如遇由于部分拍租房屋因原承租人占用未及时腾空的情形,双方同意如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不能交付出租房给承租方的,承租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双方不计违约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 、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 、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 、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 第一年租金的一部分

2 、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 202 4 1 25 )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 、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 成交价 10% 履约保证金 ,该 履约保证金 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承租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 、竞得人于 202 4 1 29 下午 16:00 结果公示 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成交价 500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 2% 收取;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含)部分,按 1.5% 收取 ;1000 万元以上 -2500 万元(含)部分,按 1.25% 收取 )及 履约保证金。

2 竞得人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 履约保证金 2 个工作日内( 2024 1 31 日前)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397520010400158830000000834

八、 承租期限 10 年,免租移交期为 3 个月,若合同期内未出现租赁合同约定的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的, 10 年租赁期届满后合同租赁期限自然顺延 5 年,合同条款不变。免租移交期不计算在合同期之内,免租移交期从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开始,即移交之日起算。免租移交期不支付租金(其他费用正常支付)。合同期前 3 年(均指合同年度,下同)为固定租金,第 4 年起(包括第 4 年)的每 3 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3% 的方式收取。

九、桃源广场各经营商户(即次承租人)支付竞得人的押金(租赁保证金)由竞得人负责退还,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无涉。

十、收益与责任概述:自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所有的收入收取、支出和桃源广场整体运营管理、维修维护、安全责任等均由竞得人负责。

十一、装修改造改建:租赁期限内,如竞得人须对桃源广场进行装修、改造、改建的,须事先向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由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的装修、改造、改建的设计方案,并经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且须同时依法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获得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应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实施,全部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十二、维修责任:租赁合同期内桃源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部分)的因自然损耗、折旧的缘由产生的房屋承重结构(指以墙体、钢筋混凝土梁板等构件构成的承重结构系统,不包括玻璃幕墙、门窗)及屋面的故障、损坏,由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负责维修,但由于竞得人或竞得人出租(转租)的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的,由竞得人负责。除前款约定的应由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负责维修的情形外,其他任何项目、内容的维修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室内外维修、内外墙美观等非承重结构问题,及涉及室内外体育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包括电梯、水电煤设备等在内的桃源广场其他全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竞得人应对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投入或移交的设备设施编制合同年度维修、维护和改造计划并书面提交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报备、接受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督促达成。同时,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与竞得人共同确认,桃源广场的整体玻璃幕墙、门窗不包含在房屋承重结构内,玻璃幕墙、门窗由竞得人负责维修维护,凡因玻璃幕墙、门窗的爆裂、垮塌、坠落等引起的后果均由竞得人承担。

十三、费用承担:竞得人负责支付桃源广场的策划推广、招商与管理运营、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桃源广场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本项目运营需要而实施的装饰装修或修缮、桃源广场为本项目运营需要而增设任何可能需要的设施设备或给予设施设备任何的维护维修、任何可能需要的体育设施维护维修或增设等任何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

十四、安全责任:自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及桃源广场所在的土地宗地范围内(包括地下部分)发生的所有安全、消防及其他任何性质的事故,除由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过错责任导致外,均由竞得人承担责任,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无关,这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装修、改造、改建、设备搬运、安装、调试、商户租赁、管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或安全事故,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摔倒、电梯故障、广告牌脱落、高空抛物或坠物、水管漏水、暖气漏水、热水器冻裂漏水、室内室外电路故障、电动车或充电宝或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电器使用不当、燃气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情、触电情况、煤气中毒及其他任何的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等,一律由竞得人承担,所造成的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或竞得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均由竞得人承担全部的赔偿及其他全部法律责任,竞得人应确保履行桃源广场下安全保障等义务。

十五、项目运营服务要求:

1 、竞得人在合同期内负责整个项目的运营管理,保障服务范围内的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桃源体育文化广场的正常秩序,为广大商户和顾客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规范、有序的购物、娱乐环境。

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项服务方案、岗位工作标准。

3 、提供 24 小时接受报事和投诉,能有效处理顾客或商户提出的问题。

十六、运营模式:本项目整体出租租金实行包干制方式,采用整体拍租方式,由承租人统一规划运营并支付出租人租金的模式。

十七、出租状态:桃源广场按现状出租,所称 现状,指包括但不限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通过挂牌拍租流程发布挂牌拍租公告时、并包括截止至租赁合同签署且免租移交期到期之日的桃源广场权利现状、法律现状、建筑物现状、商户现状、经营现状等桃源广场的当时状态。

权利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对桃源广场持有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现状。

法律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目前存在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潜在纠纷的现状。

建筑物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的宗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建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现状,并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已知或未知的需要或可能需要维修、改造或增设的项目。

商户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现有各商户及其租赁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履行等情况(包括地下停车场已被收取至 2028 9 30 日的租金约 295 万元)。

经营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现有的运营现状,并包括为桃源广场提供各项配套服务的供应商、服务商的现状。

竞租人了解桃源广场现状的方式,依赖于竞租人自行负责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尽职调查,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对桃源广场现状不向竞租人作出任何内容、任何性质的承诺。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仅保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不具有对于桃源广场现状予以充分完整披露的义务;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充分完整披露;桃源广场现状不限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内容,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任何关于桃源广场的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亦对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可能未提供的关于桃源广场的任何内容亦不承担责任。竞租人确认并同意,竞租人参加竞租的行为标志着竞租人已经完成对桃源广场的尽职调查并无条件接受桃源广场现状,亦确认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已经给予竞租人充分的对桃源广场现状予以尽职调查的时间,并对竞租人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尽职调查给予了充分的配合。

关于 桃源广场部分现状告知(涉及的年限、金额等数字均为大致数额)的特别声明:线下提供参考的桃源广场部分现状告知,不属于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充分完整披露;桃源广场现状不限于桃源广场部分现状告知,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对桃源广场部分现状告知的充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亦对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可能未提供的关于桃源广场的任何问题、内容不承担责任。

十八、 承租人在中标后经营业态须按承诺书上执行,如有违约, 需承担违约等责任 ,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九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的, 承租人 向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返还桃源广场(租赁房屋)的时间是租赁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租赁房屋以及资料返还的具体标准、相应违约责任等内容返还标准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二十 租赁房屋以及资料返还的具体标准、相应违约责任等内容返还标准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二十一 、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 竞得 人)和委托人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 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 竞得 人)和委托人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二十二 、承租人 (竞得人) 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 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 签订 租赁合同 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 活动

二十三 、承租期间的标的修理及产生费用负责以租赁合同 约定 为准

二十四 、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租赁合同 约定 为准)。

二十五、具体租赁条件详见租赁合同,本文内容与租赁合同不一致之处,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桃源广场整体出租及运营 项目 合同 (样本仅供参考)

甲方(出租方):宁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乙方的担保人:【】、【】、【】

鉴于:

宁海县桃源体育文化广场(下称 桃源广场)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 398号,产权证编号为【X0128412】,建筑面积60640.13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为准) ,地下面积 22366.28平方米(以实际为准)。

1. 此前甲方将桃源广场出租给宁波鸿基大众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 鸿基公司),鸿基公司后又成立宁海桃源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桃源公司)、桃源公司后又成立宁海桃源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桃源商管公司)具体实施对桃源广场的经营管理。2022年3月31日甲方与鸿基公司、桃源公司终止租赁关系。

2. 2022年9月1日起至今,桃源广场由甲方临时接管。此前鸿基公司、桃源公司向甲方承租桃源广场后,鸿基公司、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与众多商户针对转租桃源广场各商铺事宜签署了相应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鸿基公司、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收取了商户相应的押金与租金(但存在部分商户押金至今未退还情况、存在部分商户租金被超期预收且至今未退还情况)。2022年9月1日桃源广场由甲方临时性接管后,甲方针对租赁事宜与各商户存在的临时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与部分商户签订了租赁合同等协议,该部分商户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使用费。

2)甲方未与部分商户签订协议,该部分商户向甲方支付租金或使用费。

3. 此前鸿基公司、桃源公司向甲方承租桃源广场后,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与众多配套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提供桃源广场各项配套服务事宜签署了相应的服务性合同。 2022年9月1日桃源广场由甲方临时性接管后,甲方与各配套服务供应商存在的临时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与部分配套服务供应商签订了相关协议,甲方向其支付服务费。

2)甲方未与部分配套服务供应商签订相关协议,但向其实际支付服务费。

4. 甲方通过挂牌拍租流程确定乙方为桃源广场整体承租及项目运营单位。

现经双方协商,就桃源广场整体(含地下部分,下同)承租及项目运营(下称 本项目)有关事项拟定本合同。

第1条 基本情况

1.1 租赁房屋(桃源广场)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 398号,建筑面积 60640.13 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地下面积 22366.28平方米(以实际为准)。

1.2 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出租范围为桃源广场现状下面积。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本合同下 免租移交期为 3个月, 免租移交期从桃源广场开始向乙方移交之日起算。免租移交期乙方不支付租金(其他费用正常支付)。

2.2 本合同签署日即为甲方向乙方移交日, 当日为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

2.3 本合同下租赁期限为 10年( 十年),从桃源广场免租移交期到期之次日起计算;若租赁期内乙方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的 10年租赁期届满后本合同租赁期限自然顺延5年(五年),合同条款不变。

2.4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桃源广场),如无其他约定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不迟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并经届时的国有资产公开挂牌流程依法确定乙方是否取得新的租赁权。

第3条 租金以及支付期限与方式

3.1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前 3年(均指合同年度,下同)为固定租金,前3年期间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4年起(含第4年)每3年租金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的方式收取,即第4年租金在第3年的租金基础上递增3%、第7年租金在第6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并以此类推。

3.2 租金先付后用,首年租金为一年一付,乙方应于拍租成交后 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租金【 】万元(大写:【 】万元整)汇入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此后每年的租金按季度支付并应于该期租期起算前至少提前15日足额支付甲方。

第4条 出租状态与尽职调查

4.1 桃源广场按现状向乙方出租。本合同所称 现状,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挂牌拍租流程发布挂牌拍租公告时、并包括截止至本合同签署且免租移交期到期之日的桃源广场权利现状、法律现状、建筑物现状、商户现状、经营现状等桃源广场的当时状态。

4.1.1权利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桃源广场持有不动产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现状。

4.1.2法律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目前存在的诉讼、仲裁、及其他潜在纠纷的现状。

4.1.3建筑物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的宗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建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现状,并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已知或未知的需要或可能需要维修、改造或增设的项目。

4.1.4商户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现有各商户及其租赁合同内容、租赁合同履行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已收地下停车场至2028年9月30日的租金)。

4.1.5经营现状,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现有的运营现状,并包括为桃源广场提供各项配套服务的供应商、服务商的现状,如物业管理公司与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 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至 2028年4月30日等。

4.1.6乙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桃源广场的上述现状且对桃源广场现状不持有任何异议, 并同意以桃源广场的现状作为签署本合同的前提与基础;同时,乙方声明放弃以桃源广场的现状之任一情形,或以其知晓、或不知晓桃源广场现状之任一情形,用于主张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或要求赔偿、或提出其他任何主张的权利。且,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竞拍人了解桃源广场现状的方式,依赖于乙方作为竞拍人自行负责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尽职调查,甲方对桃源广场现状不向乙方作出任何内容、任何性质的承诺。

4.2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保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具有对于桃源广场现状予以充分完整披露的义务;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充分完整披露;桃源广场现状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内容,甲方对其提供的任何关于桃源广场的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亦对甲方可能未提供的关于桃源广场的任何内容亦不承担责任。

4.3 乙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经给予乙方充分的对桃源广场现状予以尽职调查的时间,并对乙方对桃源广场现状的尽职调查给予了充分的配合。本合同的签订视为乙方对甲方已经履行完毕尽职调查配合义务的确认。

4.4 甲方不承诺乙方对于桃源广场的全部面积(包括地下部分)能够行使承租人权利,本合同下乙方承租的面积中最终实际可以取得并能够实际、完整行使承租人权利的面积为现下根据法律规定、及至今有效的协议或其他文件限制下甲方有权向乙方出租且能够实际履行的桃源广场下的面积,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第 19条约定的有关宁海桃源中学对桃源广场的相关使用权、 地下停车场已被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收取至 2028年9月30日的租金约295万元 等。且,乙方确认并同意,不论根据法律规定及至今有效的协议或其他文件限制下甲方有权向乙方出租且能够实际履行的桃源广场下的面积为多少,亦不论乙方在桃源广场实际可以取得并能够实际、完整行使承租人权利的面积为多少,均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金额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乙方不得以此主张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或变更、或要求赔偿、或提出其他任何主张。

第5条 移交条件

5.1 甲方以桃源广场的现状向乙方移交,乙方应配合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始办理桃源广场的移交,并在免租移交期内完成全部的移交。免租移交期的到期自动视为双方移交完成。

5.2 移交完成前,乙方可以组织进行桃源广场的招商、推广、宣传、看房等活动。

第6条 费用承担与用途

6.1 乙方负责支付桃源广场的策划推广、招商与管理运营、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桃源广场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本项目运营需要而实施的装饰装修或修缮、桃源广场为本项目运营需要而增设任何可能需要的设施设备或给予设施设备任何的维护维修、任何可能需要的体育设施维护维修或增设等任何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费用。

6.2 租赁标的物的用途:商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6.3 乙方应积极组织全民体育健身活动、赛事,提高桃源广场的知名度。如果乙方在桃源广场内成功组织国内、国际赛事活动,则甲方将配合乙方向县体育主管部门申请相应补助(若有),但甲方不对申请结果做出承诺或承担责任。

第7条 原有商户、配套服务供应商的保留或清退

7.1 针对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在桃源广场实际经营的商户,不论该商户此前与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 针对经营使用的商铺租赁事宜签署租赁合同,或该商户与甲方针对经营使用的商铺租赁事宜签署租赁合同(以下均统称为 前租赁合同),则乙方有义务及时地与全体商户按照商户各自的前租赁合同的内容与标准重新签署相应的新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以下均统称为新转租合同),以建立乙方与商户的延续的租赁关系(转租关系),租赁期限(转租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计算(亦即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实际经营的商户对其经营使用的商铺的租金由乙方负责直接收取并归属于乙方所有),且乙方与商户签署的新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但乙方是否能够及时或完整的与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在桃源广场实际经营的商户签署新转租合同、该等商户是否均能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租金等本项目经营事宜,包括乙方是否有意改变对该等商户的租赁条件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后果,与甲方无涉。

7.2 对于本合同签署时、或本合同签订后无权在桃源广场租赁、经营的商户,若有,该等商户的清退等责任及可能造成乙方的或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3 针对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在桃源广场实际提供配套服务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不论该供应商此前与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 签署服务性合同,或该供应商与甲方签署服务性合同(以下均统称为 前服务性合同),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负责决定是否由该供应商或其任一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或停止其提供服务并承担后果,与甲方无涉。若乙方决定继续由该供应商或其任一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的,由乙方自行与之签署新的服务性合同并承担服务费用;若乙方决定停止该供应商或其任一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的解约与清退等责任及可能造成乙方的或有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8条 物业管理

8.1 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8.2 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到期之日前,就桃源广场的物业管理事宜,若乙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的,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协助;若由此导致甲方产生必要的费用或成本支出的,应由乙方承担,具体由双方届时另行予以商定。

第9条 装修改造改建

9.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桃源广场进行装修、改造、改建的,须事先向甲方书面提交由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的装修、改造、改建的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须同时依法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获得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应委托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实施。

9.2 乙方不得损坏桃源广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如需在房屋内部进行搭建、分割、改造、改建、拆除等涉及建筑结构性改建、拆除的,则该等搭建、分割、改造、改建、拆除等须经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图纸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经乙方另行报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若需,如按规定需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等)后才能进行。

9.3 如乙方提交的装修、改造、改建方案可能对桃源广场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产生影响的,或可能对桃源广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其他部分构成损害或产生其他影响的,或违反国家任何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甲方可对该方案的部分或全部提出异议,乙方应依法、合理的予以必要的修改,直至消除前述的不当。

9.4 乙方须对桃源广场进行任何的装修、改造、改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桃源广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区域的装修及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9.6 桃源广场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管道的改造及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9.7 桃源广场包括但不限于二次消防的改造、验收及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

9.8 乙方自行根据需求自费做好水电扩容的申请与实施,但扩容原则上以原设计的最大容量为上限。

9.9 乙方对桃源广场进行装修、改造、改建后,必须通过消防、质监、环评、卫生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通过后(若需),才能使用、经营。

第10条 维修维护与安全责任

10.1 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部分)的因自然损耗、折旧的缘由产生的房屋承重结构(指以墙体、 等构件构成的承重 ,不包括玻璃幕墙、门窗)及屋面的故障、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但由于乙方、或乙方出租(转租)的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导致的,由乙方负责。

10.2 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除前款约定的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情形外,其他任何项目、内容的维修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室内外维修、内外墙美观等非承重结构问题,及涉及室内外体育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包括电梯、水电煤设备等在内的桃源广场其他全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双方共同确认,桃源广场的整体玻璃幕墙、门窗不包含在房屋承重结构内,玻璃幕墙、门窗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凡因玻璃幕墙、门窗的爆裂、垮塌、坠落等引起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0.3 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的消防、避雷、配电房等固定设施设备的年检、测试所发生的费用及日常维护保养修缮、大修义务,由乙方承担。

10.4 凡应由甲方负责维修的情形,乙方应于该等需维修的故障、损坏发生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予以维修;若发生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可能导致损失扩大或发生其他危险的,乙方应负责立即先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拖延或怠于通知甲方造成的损失扩大、或因乙方未能先行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的损失扩大或其他危险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5 凡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的情形,乙方应于该等需维修的故障、损坏发生时及时予以有效的维修、修复;因该等故障、损坏造成的损失,及乙方拖延或怠于维修、修复造成的损失扩大,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6 凡由甲方投入或甲方移交乙方的设备设施,乙方除执行上述 10.5条约定外,应于每年度的首个月内对主要或关键设备、设施编制当年度维修、维护和改造计划并书面提交甲方报备,甲方有权督促计划的达成。

10.7 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桃源广场及桃源广场所在的土地宗地范围内(包括地下部分)发生的所有安全、消防、及其他任何性质的事故,除由于甲方过错责任导致外,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这包括但不限于桃源广场装修、改造、改建、设备搬运、安装、调试、商户租赁、管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损害或安全事故,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摔倒、电梯故障、广告牌脱落、高空抛物或坠物、水管漏水、暖气漏水、热水器冻裂漏水、室内室外电路故障、电动车或充电宝或手机等充电行为以及电器使用不当、燃气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火情、触电情况、煤气中毒、其他任何的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等,一律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及其他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应确保履行桃源广场下安全保障等义务。

第11条 转租

11.1 本合同项下 租赁物不得整体转租。乙方可向各商铺的商户(租客,下称 次承租人)出租。

11.2 乙方可以根据其定位、规划、招商等需要,对桃源广场的建筑物、构建物内部可出租经营部分进行分隔出租,但分隔方案与实施分割若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测绘的,应先行取得相应的核准批复、测绘报告后方可实施与投入运营;且分割出租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环卫、环保等任何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核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1.3 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后的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桃源广场的全部商户(次承租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商户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租赁位置、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与实交金额、押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与实交金额等,书面汇总提交甲方备案。

11.4 乙方预收商户的租金不得超过相当于乙方与商户约定的租赁商铺的 12个月租金的金额。如果存在经过核准的商户再次转租的情形,应保证各前手转租人需要遵守预收租金限额的约定。

11.5 乙方需开设商户押金(租赁保证金)收缴专户,并在该账户开设时将甲方指派人员私章印鉴设定为该账户使用所需印鉴之一、并同时将该账户的银行网银审核 U盾交由甲方监管。该账户仅作乙方收取商户押金(租赁保证金)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商户向乙方交付的押金(租赁保证金)必须全额进入该账户,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该账户内资金。乙方向商户退押金(租赁保证金)亦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从该账户支付。甲方有权随时抽查押金(租赁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及退还情况。

11.6 由于存在此前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收取商户押金至今未退还的情况,乙方同意在各商户(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在桃源广场实际经营的商户)未取得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应退还各商户的押金之前,不再向该等各商户(次承租人)收取押金(租赁保证金),但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后新入驻桃源广场的商户(新的次承租人)不在此限。如果甲方或第三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了前述商户持有的对鸿基公司、或桃源公司、或桃源商管公司的应返还押金债权的,则乙方应在同时相应收取该等商户(次承租人)的押金(租赁保证金)。

11.7 各商户支付乙方的押金(租赁保证金)由乙方负责退还,与甲方无涉。

第12条 履约保证金

12.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第一年租金的 10 %,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

12.2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支付。

12.3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和条件:乙方应在拍租成交后 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12.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履行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办理完成桃源广场向甲方的返还与包括商户信息资料移交等手续后的 30日内,扣除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任何性质的款项后,若有余额,无息退还。

12.5 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直接抵扣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等);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被直接抵扣乙方应付未付费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5日内向甲方予以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13条 保险

13.1 自本合同约定的免租移交期开始之日起直至整个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费投保公众责任险并维持公众责任险不脱保。

13.2 乙方在对桃源广场进行装修、改造、改建 期间,应自费投保 (或由施工单位 投保 )建筑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13.3 因乙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上述保险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3.4 不论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或其他双方签署的文件中是否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在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对于因火灾、水灾、大风、大雨、或其他自然力、各类管道泄漏、电线短路或漏电或触电、高空坠物等而引起的桃源广场建筑物或构建物、或其所在宗地范围内的公司、或个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只要在应由乙方投保并维持的上述保险的范围以内,不论原因如何,也不论是否甲方及其员工的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乙方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及其他全部法律责任,且乙方均对此全部放弃对甲方及其员工的请求恢复原状、进行赔偿等任何责任的权利。

第14条 合同解除和条件

14.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4.1.1 桃源广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政府提前收回的;

14.1.2 桃源广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14.1.3 桃源广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14.1.4 桃源广场因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十五日内,乙方仍不执行或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已被抵扣乙方应付未付费用的,乙方并应向甲方予以补足)。

14.2.1乙方不足额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本合同下任一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超过15日的;

14.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报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14.2.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1条有关转租的约定,将租赁物整体转租的;

14.2.4乙方在出租房屋或本项目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15条 房屋返还

15.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的,乙方向甲方返还桃源广场(租赁房屋)的时间是: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之日起一个月内。

15.2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之日起 7日内将桃源广场(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改建、新增设施、改善增设等清理干净,恢复原面貌并确保移交时原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设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拒绝或延迟将租赁房屋恢复原貌的,甲方有权选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租赁房屋恢复原貌所需的费用并要求乙方全额承担支付给甲方。甲方同意不恢复原貌或恢复原貌对租赁房屋有实质性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甲方认可的桃源广场(租赁房屋)届时的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办理移交。

15.3 乙方办理桃源广场(租赁房屋)返还手续时,应同时将届时的桃源广场全部商户(次承租人)的信息与相关租赁资料一并完整移交甲方,这包括但不限于全体商户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租赁位置、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与实交金额、押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与实交金额等,及全部的租赁合同(包括或有的补充协议等)、商户缴纳的最近一期的租金支付凭证、押金(租赁保证金)支付凭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与商户有关的资料。

15.4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履行的,租赁期内由乙方投入的装修、改造、改建、新增设施、改善增设等,其中的可拆除而不损坏房屋屋面、墙面、地面、天花板、水电煤管线与接口等,且亦不影响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与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迁移,但应对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已与建筑物或设施设备固定连为一体的、或无法迁移的,或迁移拆除将损坏墙面、地面、天花板、水电煤管线与接口等的,或迁移拆除影响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或效用的,则该装修、改造、改建、新增设施、改善增设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持该等装修、改造、改建、新增设施、改善增设等的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移交甲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性质的补偿、赔偿。

15.5 在办理租赁房屋返还手续之前,乙方有义务确保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状态正常,不得损坏房屋结构、门窗、墙体墙面、屋面、玻璃、水电煤管线、电器等所有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5.6 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断水断电、上锁,予以强制收回,乙方对桃源广场投入的装修、改造、改建、新增设施、改善增设等及桃源广场内其他原属于乙方的全部物品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予以任意处置,若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亦不得主张任何的赔偿、或以此抵扣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若因此产生次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追索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责任。

15.7 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房屋的(包括桃源广场整体或其中任一部分面积的),需要向甲方支付占用使用费,占用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为届时桃源广场整体年租金的两倍标准计算的金额执行并按日计算至乙方实际向甲方完成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

15.8 乙方未能按期、完整的向甲方移交桃源广场全部商户(次承租人)的信息与相关租赁资料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届时桃源广场整体年租金的 50%标准计算的金额执行并按日计算至乙方实际向甲方完成移交之日止。

第16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租赁房屋造成乙方人身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2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费用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6.3 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之任一毁坏的,应负约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16.4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提前解除本合同,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已被抵扣乙方应付未付费用的,乙方并应向甲方予以补足)。

16.5 本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被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免租移交期的损失,损失标准参照本合同约定的首年度租金标准计算免租移交期的租金金额。

16.6 本合同下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相互独立,合并累计适用。

第17条 个人担保

17.1 乙方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乙方为上市公司或国有资本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公司除外) ,就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约定的归属于乙方的责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下乙方向甲方的全部付款义务,向甲方提供不分份额的、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本合同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五年。

17.2 前款约定的担保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1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桃源广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9条 特别约定事项

19.1 关于地下停车场使用问题。桃源广场的停车位中,须确保满足宁海桃源中学教师 90个和园区设计所50个停车位的免费使用需求。

19.2 关于体育设施使用问题。体育设施应优先满足宁海桃源中学教学需要,游泳馆满足学校游泳队训练需要(如有),除桃源中学临时组织活动并由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外,节假日和非节假日的非上课时间,体育设施由乙方统一运营、管理,并自费负责现有体育设施之外的新的体育设施的添置、全部体育设施的维护和更换、与进出体育场地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的添置和管理等。

19.3 关于桃源广场东北面架空层、室内篮球馆、报告厅的使用问题。架空层由学校负责使用管理。室内篮球馆满足桃源中学正常的上课教学使用,非教学时间使用需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方可使用。桃源中学如因教学需要对场地做新的规划调整和布置需提前征得乙方的许可。室内篮球馆电费,桃源中学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支付。室内篮球馆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由乙方负责落实,学生运动安全由学校负责管理。室内篮球馆二楼三个房间作为桃源中学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准备室。报告厅,学校若需要使用,提前一周告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落实。

19.4 关于室内外游泳馆的使用问题。学校使用室内外游泳馆,以学校游泳馆为主要形式,队员实施专用桃源中学学生游泳卡。游泳馆管理方,按照正常程序对泳池的使用者安全负责。

19.5 关于桃源中学对桃源广场相关场地使用年限问题。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由乙方负责落实。

19.6关于操场的日常管理问题。要满足桃源中学上课、训练等教学活动使用要求,运动场要做到全封闭管理。因运动区域离教学区比较近,晚上禁止在操练内跳广场舞、遛狗、大声喧哗、放音乐等各类影响学生夜自修的行为。运动场的音响、大屏幕、升旗台、操场监控等设备,学校与乙方共享共用。钥匙另配一套交付学校管理,学校使用时,乙方派人员协助使用。运动场看台底部,添置一个体育器材室由桃源中学使用。运动场设施设备安全维护、卫生保洁、治安等事项由乙方负责落实,学校做好配合工作。

19.7乙方未能充分、及时的履行前述特别约定事项之任一造成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及其他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20条 其他

20.1 不可抗力条款

20.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其他自然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0.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依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其他各方邮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核查和确认。

20.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其他各方邮寄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20.1.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其他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0.1.5甲、乙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须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2 各方一致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各方付款问题及文件的往来均应以下述联系方式传递,一方在发出书面通知后,如未获得对方的及时回复,则以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二日(以发出凭证为准)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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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担保人: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名: 签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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