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小微园区标准化厂房(一期)
补充通知03
招标编号:E3509810902100266001
各投标人:
关于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小微园区标准化厂房(一期),现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如下:
1、原补充通知02中21.2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本项目约定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项费用,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里明确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修改为:21.2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应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
10 | 7.1.4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 | 详见招标控制价(EXCEL格式)《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二、材料序号第1-18、28-40、47-54、5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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