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安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采购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阳光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 , 以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需求, 现组织 意向供应商对本次采购需求进行竞价采购 ,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采 购 人:黑龙江省龙安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 采购 项目名称 : 黑龙江省龙安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排涝通道工程、泵站工程第四标段 )—— 混凝土构件 采购
1.3 项目 采购 编号 : (2024-LA9-THPSBF)-WZCG-003
1. 4采购内容:
序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 质 | 质量标准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控制 单价 含税 (元) | 采购预算 含税 (元) | 备注 |
1 | 空心六角混凝土构件 | m10 | / | / | ㎥ | 780 | 710 | 553800 | |
2 | 石质缘石 | 20*10 | / | / | m | 2400 | 100 | 240000 | |
合计 | 3180 | 793800 |
注:分批次供货,最终到场物资以双方签字认可的材料验收签认单为准。
1.5交货期:20 24 年 10 月 30 日 -2024年11月20日
1.6交货地点: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城镇排水防涝管网及设施建设项目 -排涝通道工程、泵站工程第四标段 项目部指定地点。
1.7结算 及付款 方式: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材料费用的支付 ,前期资金由供方自行垫付,采购方支付供方材料款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对需方已进行计量、工程价款已拨付到位,并按拨付金额比例进行支付,当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需方工程进度款时,需方可延期支付货款,供方应予理解。材料费用支付前供方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供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按照 需方 要求分批进场, 需方 通知 供方 供货 , 供方 三 日内材料进场。进场材料如有不合格的供方应在 3 日内无条件将合格材料到场 , 费用由供方承担。 采购方要求供方发货,供方 3 天内材料必须全部到场。(如 供方 延期每天将赔付 需方 合同金额 5%的损失 及有权选择其他供应商 )
如 采购方、 建设方或工程监理对进场材料提出质量异议,需进行复检,则按复检程序对进场材料进行复检,如复检 供方 进场材料合格,复检相关费用 需方 负责;如复检 供方 进场材料不合格,则视 供方 合同违约,按违约程序处理。
1.8其它要求:
1.8.1 运输方式为汽运。
1.8.2质量标准: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质量实行三包。
1.8.3供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不侵权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对货物实行三包,货物出现质量、侵权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1.9验收:
1.9.1每批物资发运时,应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检单等必要文件。产品交货时,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物资一致。
1.9.2数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材料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1.9.3质量验收:采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材料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成交供应商结算凭证。采购人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对所供应物资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物资及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更换供应商。
1.9.4验收和试验主体:物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认可的单位接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物资进行验收和试验,详见1.4条。
1.9.5验收异议时限
1.9.5.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花色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10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 2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9.5.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30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 2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9.6验收异议处理
1.9.6.1在异议期间,采购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9.6.2采购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物资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视为物资符合约定。
1.9.6.3采购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9.6.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物资进行检验。
1.10 履约担保
1.10.1履约担保方式:现金或履约保函;
注: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如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方为第三方担保公司,履约担保公司成立年限 ≥5年、无执行中诉讼问题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1.10.2履约担保金额:成交总价的10%;
1.10.3履约担保时间:本次竞价成交公示后,成交供应商5日内向需方一次性支付;
1.10.4履约担保退还: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履行完毕所有合同项下义务后3日内返还现金或解除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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