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南片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金井镇区供水管网改造一期工程)新市村、埔宅村、古安村、福全村村村通改造工程补充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晋江南翼净水有限公司招标的晋南片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金井镇区供水管网改造一期工程)新市村、埔宅村、古安村、福全村村村通改造工程(招标编号:晋政施招20240719017),现发布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一)《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26修改如下:
项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26 | 20.1 | 要求提交的 投标文件内容 | 资格文件: 要求 提交; 技术文件: 要求 提交; 商务文件: 要求 提交; 其中, 要求 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24版)》的相关规定。 |
(二)《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 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增加以下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晋江分行;账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账号:424758379456
(三)《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内容修改如下: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 85%支付进度款(含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含签证、主材价格调整部分、甲供材料费用及其税费),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发包人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含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含签证、主材价格调整部分等),但承包人被发包人扣除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应按第 12.2.1 款的约定扣回预付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并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备案)批准,且完成工程移交、档案资料移交后,发包人支付至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备案)批准的结算金额总价 97%的工程款(过程签证等原因增加部分及主材价格调整部分,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剩余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15.3 款〔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付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发包人支付每期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先出具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及发包人要求的请款材料并交付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被视为违约。
(四)本项目执行闽建〔2024〕9号文件,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电子版资料重新上传至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同时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2章的投标须知内容修改表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
3.1 |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 |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程序完成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启用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投标须知第 20.6 条款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数据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再进行确定入围投标人等后续开标流程,即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认定为雷同的,不得入围参与后续评审,并按标须知第 18.3条款处理。 |
18.3 |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 删除。 |
22.2 | 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 项。 | 开标时,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 项规定的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 项。 |
32.1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 32.1潜在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福建省有关计价规定以及未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b. 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c. 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d. 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e.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下列规定列出主要材料设备品种的: a. 房屋建筑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电线电缆、桥架、管材(含风管)等主要材料。市政工程优先列出钢材(结构用)、水泥、地材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粒料等商品混合料; b. 除上述优先列出的主要材料外,其余的主要材料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列出。主要材料累计总比例不少于70%; c. 已列出的成品、半成品,其组成材料不得再列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次要材料不得列入主要材料。 (3)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详细评审标准中列出的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评标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种不合理的。 (4)潜在投标人发现的其他情形。 |
附件2-1 |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 删除。 |
附件2-3 |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 删除。 |
2、《招标文件》专用本 第4章的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内容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1 | 1.13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不符的; (3)工程量偏差的; (4)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5)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福建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 1.14 |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符合合同条款第12.2款〔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的,发包人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3)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4)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3 | 10.4.1.1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4 | 10.4.1.2 |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
5 | 11.1 |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包括人工费差价、主要材料和设备差价、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以及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的价差并入合同价格,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均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偏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或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控制在±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1.1.4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 (1)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的风险承包幅度为±10%,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参照第11.1.3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约定执行。 |
6 | 增加11.4 | 无 | 11.4 其它因素引起的调整 (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调整。 (2)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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